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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配偶签证:何为真实且存续的关系

申请英国配偶签证时,除了满足基本的身份和经济条件,证明关系真实性至关重要。这关乎签证能否获批,是审核中的关键环节。

配偶赴英与英国公民

或已定居伴侣团聚的关系要求

若您是配偶,希望赴英与英国公民或已定居的伴侣团聚,您会发现,相比经济要求相关规定,《附录FM》中关于关系要求(包括真实且存续关系要求)的明确证据规定似乎较少。而经济要求部分列出了必须提供的强制性证据,以证明您达到或超过最低标准。

E-ECP.2.6条款规定,申请人与其伴侣的关系必须是真实且存续的。对申请人而言,要准确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并非易事,进而也难以确定在申请中应提供何种类型的证据。

内政部评估真实且

存续关系时考量的因素

《移民管理局指南》对案件审核人员评估您的关系是否真实且存续时会考量的因素有所说明。寄往您和/或伴侣同一住址的通信信件、你们共同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申请人和/或伴侣前往对方祖国探访的证据,均可作为申请中的证明材料。

判例法也为我们提供了参考依据。在“Naz (存续婚姻——举证标准)[2012] UKUT 40”中,入境许可官员以如下理由拒绝了申请:

“对于一段真实、存续、相互扶持且充满感情的关系,有理由期望存在大量能证明双方定期联系、相伴相处、情感支持、表达爱意,以及持续关心对方生活福祉的证据……我无法确信您与伴侣已真正建立起一段稳定且有外在爱意与陪伴表现的关系。”——第3段

这表明,您与伴侣之间的沟通记录可能是申请材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判例确认,判断关系是否真实且存续的举证标准为“盖然性权衡”(即更有可能成立),其中包括对双方沟通证据的评估。

不过,对于沟通方式或途径,并无特殊规定。例如,在“Goudey(存续婚姻——证据)苏丹[2012] UKUT 00041 (IAC)”中,法院认定,即便无法确认通话号码的电话卡凭证,也可作为有效证据。该案中还指出:

“因此,法官并非依据摆在面前的、能证明双方实际相处方式的连贯且有依据的证据进行评估,而是将自己对双方理应如何维系关系的主观看法强加于人。”——第10段

尽管如此,社交媒体聊天软件、WhatsApp(瓦次普)或电子邮件的聊天记录,通常有助于证明您与伴侣保持定期联系,但这些均非强制性要求。

由于真实且存续关系的判定采用“盖然性权衡”标准,需注意的是,审核时还会考量具体背景。自上述判例作出以来,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大幅提高,仅提供模糊的沟通证据可能已不足以满足要求。话虽如此,审核人员在评估沟通性质时,也会考虑诸如证据无法获取等实际情况。

证明真实且存续

关系的各类沟通证据

对于沟通方式,并无严格规定。在“Goudey(存续婚姻——证据)Sudan [2012] UKUT 00041 (IAC)”中,法院认定,即便无法确认所拨打号码的电话卡凭证,也可作为有效证据。该案中还指出:

“因此,法官并非依据摆在面前的、能证明双方实际相处方式的连贯且有依据的证据进行评估,而是将自己对双方理应如何维系关系的主观看法强加于人。”——第10段

尽管如此,社交媒体聊天软件、WhatsApp(瓦次普)或电子邮件的聊天记录,通常有助于证明您与伴侣保持定期联系,但这些均非强制性要求。

由于真实且存续关系的判定采用“盖然性权衡”标准,需注意的是,审核时还会考量具体背景。自上述判例作出以来,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大幅提高,仅提供模糊的沟通证据可能已不足以满足要求。话虽如此,审核人员在评估沟通性质时,也会考虑诸如证据无法获取等实际情况。

关系真实但未存续:

证明持续互动的重要性

在Kaur中,高等法庭确认,婚姻可能真实存在但并未存续,因此,证明您与伴侣的关系仍在持续至关重要。该案中的夫妻虽已结婚,但长期分居,且互动极少。法院判定,“存续”的判定标准包括双方的沟通、情感联系以及共同生活的意愿: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申请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否仍保持着相互的情感支持、相伴相处,以及是否有恢复或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意愿。这正是‘存续’一词应有的含义。”——第13段

评估婚姻存续

状态时的文化背景因素

世界各地的婚姻习俗和传统差异显著。移民上诉法庭在“GA案(‘存续’婚姻)[2006] UKAIT 46”中裁定:

“移民法官在评估婚姻是否存续时,显然必须考虑文化背景,以及因个人选择、环境或经济条件不同而存在的生活方式差异。”——第14段

因此,案件审核人员在作出决定时,应考虑每桩婚姻的独特性。但这一点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认可的局限性:

电话婚姻或非同居婚姻

在[2003] UKIAT 167号案件中,移民上诉法庭审理了一起针对配偶入境许可申请被拒的上诉案(申请人欲以英国公民配偶身份入境)。

该案探讨的核心问题是:

“通过电话缔结、且不被英国法律认可的婚姻,双方从未见面或同居,此类情况下,当事人能否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主张家庭生活权”——第1段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第1款规定:

“人人有权要求尊重其私人和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

该上诉最终被驳回。法院裁定:

“……(主张家庭生活权所需的)依附关系,需要比从未见面之人通过书信表达的情感更为具体、实质的内容。”——第19段

但需注意的是,该案情况较为特殊,因为申请人的配偶因严重健康问题无法出行。

未婚伴侣:

如何满足真实且存续的要求

若您与伴侣处于“类似婚姻”的关系中且已持续至少2年,仍有资格申请伴侣签证。

即便您申请的是未婚伴侣类别,仍需证明您的关系符合“真实且存续”的要求,且上述原则同样适用。

表明关系可能不真实的因素

内政部发布的《伴侣关系指南》进一步列出了可能表明关系不真实的因素,例如婚礼或宴席出席人数极少,未共同承担经济或家务责任等。但需注意,这些情况有时也可能出现在某些文化中常见的包办婚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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